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在校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及省教育厅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10%的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分配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所下达的人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分院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同一学年内,学生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相应的荣誉称号,但只能获得其中一项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财务处及各分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各分院由分院领导、学工科长、辅导员、教务科长组成分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分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 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 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本学年度获“三好学生”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6.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7. 成绩排名具体要求为:
①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②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学生会社团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③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分院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分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分院评选。各分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审批情况表》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分院上报结果,并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审定。
第十五条 学校审定、公示。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校公示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六条 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以资助卡形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二十条 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成长,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一条 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