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评估中政府、高校和社会的地位和作用如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政府负责制定评估工作方针政策、教学质量基本标准、评估方案、评估总体规划安排,委托专业评价机构开展评估活动。合格评估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具有导向性,体现了政府对新建本科院校发展的要求。
高校既是接受评估的对象,又是评估工作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该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高等学校既是人才培养的主体,也承担着开展自评自建活动、并主动接受外部评估的法律义务。
社会是评估的参与者和监督者。社会对于高校的人才培养、教育教学以及评估工作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因此,实行阳光评估,吸收社会力量参与,评估信息向社会发布,让社会多方面了解评估工作,理解、支持和监督评估工作是评估工作可持续开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