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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学习】人工智能学院教工党支部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作者:刘志勇时间:2024-05-08点击数:

为进一步深化党纪学习教育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教师党员严明党的纪律、遵守党的规矩。2024年5月7日,人工智能学院教工党支部在三达楼阶梯九教室组织开展了专题学习会,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和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此次学习会由人工智能学院教工党支部书记徐洪敏主持,全体教师党员参加。

首先由教工党支部书记徐洪敏带领全体参会人员领学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的部分内容,他指出,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在学习会上,教师党员陶心悦提到了《条例》的重要性和最新修订《条例》的背景,她表示,《条例》的修订是在党的二十大之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体现了党中央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党内法规制度的决心。接着,她还学习了《条例》的第四章部分内容,该章针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了具体规定,强调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确保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随后,教师党员李宁详细学习了《条例》第三章的部分内容,她表示,该章明确了纪律处分的运用规则,包括处分的种类、程序、影响及解除条件等,旨在规范党纪处分工作,保障党员权利,强化纪律建设。其中她详细学习了第三章第十九条内容,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通过对《条例》进行原原本本学,全体教师党员对如何正确运用纪律处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大家纷纷表示,此次专题学习不仅加深了对党纪重要性的认识,也为今后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纪律规定,维护党的纯洁性,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和行动指南。今后将以《条例》为指导,严格自律,廉洁从教,为学院的发展贡献力量。同时,教工党支部也将继续组织类似的专题学习活动,不断提高党员的理论水平和纪律观念,确保党纪学习教育在学院走深走实。(文:刘志勇 编辑:赵敏 审核:贾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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