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 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9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及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工部(处)、校团委、教务处、财务处、就业服务中心及各教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条 各教学院由教学院领导、学工科长(团总支书记)、教务科长、辅导员组成教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教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资助等级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具体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等 4400 元/人/年、二等 3300 元/人/年、三等 2200 元/人/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名额分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国家下达的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各教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教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八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教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班级评议。班主任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同时会同评议小组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建议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并将评议结果、建议名单及资助等级上交教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
第十条 教学院评选。各教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对上交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在综合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情况召开会议,初步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 在全教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3 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册,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情况认真审查各教学院上报结果,并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审定、公示。学校领导通过集体研究确定并在全校公示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
第十四条 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最终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并上报教育厅。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暂停国家助学金发放:
1.违法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2.学习主观不努力,发生学籍异动者;
3.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4.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生活费者;
5.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卡形式按学期发放。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教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召开班主任专题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及时对学生进行自强、自立和诚信教育,并要求学生只能把国家助学金用于学习和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十八条 要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起来, 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