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 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教〔2021〕310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 的全日制本专科(不含退役士兵,下同)在校学生中的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 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
第三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 达,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等因 素综合考虑下拨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 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标准为每人每年 4400 元,二等标准为每人每年 3300 元,三等标准为每人每年2200元。原则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享受一等资助。学生获得资助后,如经查实在受助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其他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停发国家助学金。学生申请助学金前或获得资助开始半年内,须完成校内和校外各 10 小时的义工或志愿者服务。校内义工或志愿者服务由学校或学院统一安排,校外义工或志愿者服务由学校、学院或学生自行安排。未能按规定完成义工或志愿者服务的,学校将取消受助资格,并停发剩余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未受 过违纪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原则上老生上学年不得有补考科目。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已经获得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省教育厅分 配给我校的名额和时间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等额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在江西省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范围内,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情况将各资助档次名额分配到各学院(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 生);
2.符合资助基本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交书面申请;
3.各班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及资助档次评议,在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
4.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在国家助学金各档次分配名额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人员情况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的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后进行复审,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经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审议后报教育厅。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共同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拟订全校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收集学生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财务处负责通过学生银行卡按学期将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九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获国家助学金的人员评选、资金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并于每学年不定期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随机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除追回已发助学金并取消资助资格外,还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应科院资助字〔2020〕5 号《bet5365最新线路检测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